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

內政部修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













內政部修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





 


內政部部務會報今日修正通過「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」第13條修正草案,針對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資格條件部分,放寬計算全家人口之範圍,除刪除同一戶籍之兄弟姊妹,不再列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外,並排除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,使國民年金法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權益更受保障。

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規定,有關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「全家人口」應計算範圍,係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方向,刪除「同一戶籍之兄弟姊妹」,也不計算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。

內政部進一步說明,民眾未來所得若未達一定標準,在計算全戶人口時,如被保險人之戶籍內有兄弟姊妹者,國民年金將不再計算其兄弟姊妹之所得;同時只要是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,亦無須列計。

由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「未共同生活,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」者,並未規範「無扶養能力」之定義,為使各地方政府之審核標準一致,本次修法也明訂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。所謂「無扶養能力」包括具有列冊低收入戶,或是罹患嚴重傷、病,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以致不能工作者,以及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等情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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